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,提高案件办理效率,经县政府同意,现决定启用“桦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”,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“桦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”使用范围包括:需以县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复议文书(含市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、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)。
二、“桦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”与“桦川县人民政府公章”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四、“桦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。
特此公告。
桦川县司法局
2026年1月16日
监审:李金宝
审核:毛德利
编辑:于沐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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